出租車經營權并非終身屬于個人,其性質通常由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所規定。在我國,大多數城市采用特許經營制度,經營權由政府通過招標、拍賣或協議等方式授予,并設定一定期限(如5至10年),到期后需重新申請或續期。對于個人而言,一般不能永久擁有經營權。
租賃經營模式是指經營權持有者(如出租車公司)將車輛和經營權租賃給駕駛員,駕駛員支付租金后獨立運營。在這種模式下,個人僅獲得經營權的使用權,而非所有權。租賃期滿后,經營權仍歸原持有者所有,個人無法終身持有。
出租車經營權非終身制,個人在租賃經營中僅享有有限期限的使用權,需遵守相關法規和合同約定。